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49號
原 告 林群烈
被 告 王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原告領取紀錄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