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828號
PCEV,108,板簡,1828,2019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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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28號
原   告 何源隆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何源隆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8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同年9 月2 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 第2 項規定,於同年9 月12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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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