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林渭峰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丘翊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