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051號
PCEV,108,板簡,1051,2019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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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蔡崇寬 
      蔡李翠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憲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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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