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蔡崇寬
蔡李翠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憲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