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809號
原 告 黃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武男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
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