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3809號
PCEV,108,板小,3809,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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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809號
原   告 黃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武男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
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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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