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664號
原 告 呂聖聰
被 告 潘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 ○路000號5樓,經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送達,遭 遷移不明退回。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 ○○街0巷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