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3334號
PCEV,108,板小,3334,2019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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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334號
原   告 鄭志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板新分行帳戶000000000000帳戶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向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閱帳戶000000000000開戶使用人年籍 資料,該帳戶申請人JAIKHEMKHAENGDEE NIKH0M,此有該公 司108年7月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37591號函在卷可稽。 此外,查無該帳戶申請人JAIKHEMKHAENGDEE NIKH0M入出境 及在台居留地址,此亦有內政部移民署108年7月22日移署資 字第1080083449號函在卷可憑〕。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0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9月5日送達予原告茲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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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