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徐仁輝
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
能訓練所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須由本院法警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庭,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3 萬5,
680 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
94條之1 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3 萬5,680 元,逾期
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
回被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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