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769號
PCEV,108,板小,2769,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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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769號
原   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被   告 許莉晨即喬登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原告起訴違背前揭法條規定者,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7 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簽立合約,價金新 臺幣(下同)6 萬元,被告並分別簽發發票日為104 年12月 31日及105 年12月31日,面額為2 萬元之支票各1 紙予原告 ,嗣經原告提示付款後,竟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為此,依 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0,000元等語。三、兩造就上開給付票款事件,前曾由原告起訴,業經本院於10 8 年5 月30日以107 年度板小字第3975號小額民事判決「原 告之訴駁回。本訴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反訴 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反訴被告負擔。本判 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台幣肆萬柒 仟陸佰參拾伍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在案,目前經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此已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被告提出之本院上開小額民事判決在卷可佐,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事件案卷查明無訛。
四、綜上,原告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重複起訴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就本件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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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