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620號
PCEV,108,板小,2620,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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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620號
原   告 黃俊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藺玉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2,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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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