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430號
PCEV,108,板小,2430,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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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430號
原   告 謝宛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閎黃敬程龔靳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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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