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蕙敏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