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588號
PCEV,107,板簡,2588,2019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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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鐵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家麟胡珮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
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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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