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鐵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家麟、胡珮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
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