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聲字,108年度,10號
PCEM,108,板秩聲,10,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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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聲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吳哲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08年5月26日所為之處分(新北
警板刑字第108353382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哲文於民國108 年5 月26日下午4 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00 弄0 號1 樓由李鑌弦經營之職業賭場內以麻將賭博 財物,因認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而 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 元,並依同法第22 條第1 項之規定沒入總賭資3 萬5,905 元(含聲明異議人之 賭資4,250 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天員警查獲的現金4,250 元,其中有 4,200 元係員警自我上衣口袋內取出,是我的生活費,並非 賭資,請求發還該部分款項等語聲明異議。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中陳稱:「(員警問:警方進入現場時, 親眼見到你趁隙將賭資4,200 元收進胸前口袋,你做何解釋 ?)聲明異議人答:是警察將我口袋裡的錢拿出來」、「( 員警問:警方於106 年5 月26日16時20分許,前往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00 弄0 號取締賭博,在該址門外聽 見把玩麻將聲響,警方進入查看,在該址內見你與李鑌弦林琨堯、蕭美玲、張正暉鄭竹良黃福桂、吳俊賢等8 人 分成2 桌以麻將賭博. . . 並查扣你所有之賭資4250元. . . 警方查獲本案之過程是否屬實?)聲明異議人答:我的部 分屬實」等語,復聲明異議人亦在警員繪製現場圖之B桌賭 客「吳哲文」、「賭資4,250 元」記載處簽名,有現場示意 圖乙紙存卷足參,而同桌賭博之人李鑌弦林琨堯、蕭美玲 於警詢中亦均稱聲明異議人為警查獲之上開4,250 元係為賭 資等語,顯見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中業自承上開4,250 元係作 賭資使用,且核與上開遭查獲之證人陳述相符,是聲明異議 人辯稱上開金錢係員警在其身上中取出,並非賭資云云,即



難採信;至聲明異議人翻異前詞稱其中4,200 元係為其生活 費用云云,惟倘若屬實,其為警詢問時理應為己說明、澄清 之,難信仍有自承上開款項均為賭金之理,況衡諸常情,賭 場係為人員出入複雜之處,賭客除賭金外,並無將生活費用 隨身攜帶而甘冒隨時遺失、遭竊之風險,是聲明異議人上開 所辯,顯係飾卸之詞,自不足採信。
㈡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之規 定,沒入聲明異議人所有之前揭現款賭資4,250 元,於法並 無不合。聲明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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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