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8年度,253號
PCEM,108,板秩,253,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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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5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許哲源 


      林紹哲 




      黃揚銘 


      黃杰宏 




      楊家俊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度
新北警土刑字第1073383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哲源黃揚銘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林紹哲黃杰宏楊家俊不罰。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許哲源黃揚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8年8月25日下午18時5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藍海豚娃娃機店) 。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許哲源黃揚銘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現場監視畫面可佐。
⑶經警察循線查獲。
三、移送意旨另以被移送人林紹哲黃杰宏楊家俊於上揭時地 ,亦互相鬥毆,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惟依現場監視畫面所示



,被移送人林紹哲黃杰宏楊家俊僅與對方互相拉扯,尚 未達互相鬥毆之程度,是依卷內現存之資料並不足以證明被 移送人林紹哲黃杰宏楊家俊等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行為,自應諭知被移送人林紹哲黃杰宏楊家俊不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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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