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8年度,158號
PCEM,108,板秩,158,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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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5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蕭凱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 年6 月3 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347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凱升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5月24日凌晨2時4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6樓。
㈢行為:於上開時地,以徒手之方式加暴行於被害人楊智凱。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蕭凱升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楊智凱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三、按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 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 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1 款予 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案第29號研討結果意見參照)。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加暴行 於被害人,雖被害人於警詢時表示不追訴被移送人之傷害犯 行,但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加暴行於 人之行為,仍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感情糾紛而徒手 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鼻樑出血,業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 響,及其行為之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1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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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