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8年度判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陳震武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科技部
代 表 人 陳良基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許正欣律師
黃郁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2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緣上訴人陳震武原任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下稱海洋科大 )海事資訊科技研究所教授期間,由該校向改制前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民國103年3月3日改制為上訴 人科技部)申請補助執行100年度「以智慧型演算法之新觀 點應用於結構系統控制」(計畫編號NSC000-0000-E-022-01 3-MY2)、100年度「應用智慧型演算探討海洋結構控制之進 階問題」(計畫編號NSC000-0000-E-022-002-MY2)(上開2 研究計畫,下合稱100年研究計畫)、102年度「海洋結構系 統之廣義穩定性分析」(計畫編號NSC000-0000-E-022-002- MY2,下稱102年研究計畫)研究計畫獲准。上訴人科技部嗣 因接獲檢舉而展開調查,由其學術倫理審議會於104年1月22 日審議結果,認上訴人陳震武有下列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1.經103年7月英國SAGE集團旗下震動與控制期刊(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下稱JVC期刊)調查,計有60 篇論文,因訴外人即前國立屏東教育大學(下稱屏教大)副 教授陳震遠以作者群內相互審查方式不當操作,並有異常相 互引用情形,而宣告撤銷,上訴人陳震武有多篇論文亦在撤 銷之列。依上訴人陳震武於103年7月14日至上訴人科技部專 案小組會議(下稱專案會議)陳述意見內容及JVC期刊提供 之資料,上訴人陳震武確有參與論文審查造假情事,且遭撤 銷論文有多篇列入100年、102年研究計畫申請案所附個人資
料表之著作目錄,影響審查判斷,違反102年2月25日修正之 國科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103年4月8日修正名 稱為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下稱學術倫理審 議要點;102年2月25日修正者,下稱102年學術倫理審議要 點)第3點第7款規定。2.上訴人陳震武100年研究計畫與102 年研究計畫內容相同處過多,計畫中列出許多複雜方程式, 卻未說明其求解方法或流程,誤導評審委員,102年研究計 畫顯然多抄襲自100年研究計畫,有自我複製之疑,違反102 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第3點第6款「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 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嚴重誤導審查之評斷」規 定。3.上訴人陳震武與訴外人即國立中央大學教授蔣偉寧共 同發表之2篇論文「Stabilization of adaptive neural network controllers for nonlinear structural systems using a singular perturbation approach」(下稱論文A )、「Modified intelligent genetic algorithm-based adaptive neural network control for uncertain structural systems」(下稱論文B),有自我抄襲之嫌。 上訴人陳震武發表之論文B ,擅自擷取蔣偉寧指導學生即訴 外人陳柏成之博士論文「非線性系統之遺傳演算智慧型控制 器設計(GA-Based Intelligent Controller Design for Nonlinear Systems)」部分內容,及採用論文A加以自行刪 除編排,無正確研究方法卻產生論文B所列之成果圖形,顯 有造假及抄襲之嫌,違反102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第3點第1 款之規定。上訴人科技部前於104年2月13日以科部綜字第10 40012963A號函,依102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第12點規定,對 上訴人陳震武停權10年,停權期間不得申請及執行上訴人科 技部各項補助及獎勵案件,另追回100年及102年研究計畫之 研究主持費計新臺幣(下同)43萬元。上訴人陳震武不服, 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4年10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40148176 號訴願決定,將上開處分撤銷,命上訴人科技部於2個月內 另為適法之處分。上訴人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會嗣於104年 11月9日重行開會審議結果,認上訴人陳震武上述1.及3.之 行為,分別符合102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第3點第7款及第3點 第1、3款規定,上訴人科技部據以作成104年12月3日科部綜 字第1040086681A號函(下稱原處分),依102年學術倫理審 議要點第12點規定,對上訴人陳震武分別停權5年及3年,合 計8年,自104年2月13日上開處分送達日起算,停權期間不 得申請及執行上訴人科技部各項補助及獎勵案件,並追回10 0年及102年研究計畫之研究主持費計43萬元。上訴人陳震武 不服,提起訴願復經決定駁回,遂就停權部分提起行政訴訟
,經原判決將原處分關於對上訴人陳震武停權5年部分及該 部分訴願決定均撤銷,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陳震武及上訴 人科技部均不服,遂分別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陳 震武就原處分有關追回研究主持費43萬元之記載提起上訴部 分,另經本院裁定駁回)。
二、上訴人陳震武於原審起訴主張:㈠上訴人陳震武於99年及10 1年提出研究計畫之補助申請書時,並不知陳震遠投稿JVC期 刊可能有問題,至103年6月收到JVC期刊之論文撤銷通知訊 息,始察覺陳震遠投稿審查有問題。且陳震遠曾替多人投稿 ,不得僅依上訴人陳震武與其為兄弟關係,則認定上訴人陳 震武知情,更召開專案會議對上訴人陳震武進行疲勞詢問, 並以測謊、面對司法等語恫嚇,上訴人陳震武在身心俱疲下 只能一味呼應,上訴人科技部藉此曲解其意,並認上訴人陳 震武已自承參與論文審查造假,然專案會議紀錄既未經上訴 人陳震武簽名確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SAGE出版社對此事件之聲明,僅懷疑陳震遠有同儕審查疏 失,從未指出上訴人陳震武論文何以被撤銷,亦未指其違反 學術倫理,上訴人科技部據以認定上訴人陳震武參與論文審 查造假,自非可採。又上訴人陳震武申請100年、102年研究 計畫之計畫書中,所列著作目錄,雖包括JVC期刊撤銷之論 文,惟著作目錄非申請書表格內容,並非審查重點,且上訴 人陳震武所提100年及102年研究計畫申請書之著作目錄,分 別列入242篇及163篇文章,其中被JVC期刊撤銷之文章分別 為2篇及17篇,占個人著作目錄比例甚微,上訴人科技部基 於臆測而率斷上述著作目錄中遭JVC期刊撤銷之少數文章, 影響審查委員判斷,進而認定上訴人陳震武違反學術倫理, 顯有違誤。㈡蔣偉寧將陳柏成論文之審稿、修稿及投稿等事 務委由上訴人陳震武為之,論文A、論文B及陳柏成之博士論 文均由上訴人陳震武審查後投稿。且論文B完成之時間更早 於論文A及陳柏成之博士論文。倘論文B確如上訴人科技部所 稱,係伊擅自擷取陳柏成之博士論文及採用論文A加以自行 刪除編排而成,伊於發表時何須將陳柏成、蔣偉寧列為共同 作者?上訴人科技部單憑蔣偉寧與陳柏成為求自保而出具之 聲明書,即認伊有造假、抄襲,違反經驗法則,有悖於事實 ,亦非適法。㈢上訴人陳震武係於100年及102年提出研究計 畫申請,原處分未適用申請時之法令即89年4月20日修正之 學術倫理審議要點(下稱89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違反法 不溯及既往原則。又上訴人科技部先以論文B業經列入102年 研究計畫之著作目錄,影響審查判斷,違反102年學術倫理 審議要點第3點第7款規定,對伊停權5年,復以論文B涉及造
假及抄襲,違反同要點第3點第1、3款規定,對伊停權3年, 對同一論文為重複評價,亦屬違法。㈣原處分之作成,係依 性質上屬規範機關內部業務處理程序之作業性、組織性行政 規則即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為之,未見有何作用法之法律或法 律授權命令為依據,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另原處分關於追 回研究上訴人陳震武100年、102年研究計畫之研究主持費43 萬元之記載,僅係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且依科技部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11點規定,係以大專院 校為申請主體,給付補助款之對象亦係計畫主持人所屬學術 機構,非直接發給研究人員,故原處分並不包含追回研究主 持費43萬元等語,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三、上訴人科技部於原審則以:㈠上訴人陳震武於100年後即知 JVC期刊之漏洞,而利用論文審查漏洞,委請陳震遠投稿, 經比對JVC期刊之審查資料,上訴人陳震武有9篇論文(即撤 銷通知上訴人科技部所列編號A55、A53、A45、A36、A25、A 26、A23、A13、A14)之審查人為陳震遠,而陳震遠有5篇論 文(即撤銷通知編號A1、A7、A19、A39、A46)之審查人為 上訴人陳震武,上訴人陳震武甚有審查自己所投稿論文之情 況(即撤銷通知編號A33),足見上訴人陳震武係不當利用 作者群內相互審查方法,使論文刊登於JVC期刊,再將之列 入申請補助之著作目錄,不當擴充個人研究成果。且依上訴 人科技部就研究計畫補助案製作之個人資料表使用說明欄第 1點,即知申請資料所列著作目錄,確實對研究計畫申請案 件之整體評量成績造成直接影響。上訴人陳震武將遭JVC期 刊撤稿之論文,列於100年、102年研究計畫申請書之著作目 錄,非但誤導審查委員對上訴人陳震武學術研究能力之判斷 ,且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學術聲譽,上訴人科技部學術倫理審 議會認其違反學術倫理之決定,係遵守相關程序而作成,決 定內容既非以錯誤之情事為基礎,按司法院釋字第382、462 號解釋意旨,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審議會之專業判斷。㈡依蔣 偉寧於103年11月28日出具之聲明書所載,論文B係由上訴人 陳震武自行採用、刪減論文A或陳柏成博士論文之內容拼湊 而成;陳柏成未具日期之聲明書,亦稱上訴人陳震武未經其 同意,將其所撰論文A及博士論文,自行刪改為論文B,甚至 事發後仍傳訊息要求其配合串供。上訴人科技部衡酌上開關 係人說詞,另將論文B送交同學門之3名專家學者審查,嗣將 審查結果提經學術倫理審議會,認定論文B有102年學術倫理 審議要點第3點第1、3款所定造假及抄襲情形,並無違誤。 ㈢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2條規定,研究人 員不因補助合約期滿或計畫執行完畢後,即解免遵守學術倫
理規範之義務,其於申請或執行計畫時所為違反學術倫理之 行為,本即在禁止之列,倘違規行為係在申請人取得補助或 計畫執行完畢後方為上訴人科技部所發現者,上訴人科技部 仍得依發現時之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相關規定加以處置,是原 處分並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又100年、102年研究計 畫補助係上訴人科技部所為給付行政,原處分對上訴人陳震 武停權,僅限制上訴人陳震武向其提出補助計畫申請,並無 影響上訴人陳震武其他補助申請,更無限制或剝奪上訴人陳 震武之教學研究工作,非裁罰性處分,並無行政罰法上一事 不二罰原則之適用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上訴人陳震 武之訴駁回。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衡諸申請學 術之獎勵、補助,事屬給付行政,復未涉重大公共利益,依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並非應以法律或法律所授權 之命令始得限制之事項,而得逕以行政命令為之,且其內容 自得涵蓋作成給付或取消給付之要件。是89年學術倫理審議 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及102年修正之該要點第12點第2款, 規定經學術倫理審議會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者, 得按其情節輕重,於日後終身或若干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補 助,無非係將審核結果發現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化為日後申 請補助或獎勵之消極要件,屬上訴人科技部執行其設置目的 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與一般行政秩序罰並非相同,且 未逾行為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授與上訴人科技 部執行研究發展案件補助審核之權限。從而,上訴人陳震武 主張上訴人科技部未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僅憑 性質上屬行政規則之學術倫理審議要點,對其作成停權之原 處分,違反憲法保障學術自由、工作權之要求及法律保留原 則云云,尚無可採。㈡上訴人陳震武於100年後,業知悉其 兄陳震遠自行建立帳號作為推薦審查委員名單,由作者群內 相互審查彼此論文,上傳有利之審查意見,使論文易為JVC 期刊接受並刊載一事,惟仍委請陳震遠投稿,前述撤銷通知 編號A55、A53、A45、A36、A25、A26、A23、A13、A14、A33 等論文,係由陳震遠甚或上訴人陳震武本人審查,顯係未經 適當、正確且合乎品質之同儕審查,上訴人陳震武藉此審查 造假之不正方法,提高個人論文著作數量,再將之列入102 年研究計畫補助申請資料中,誤導上訴人科技部審查委員對 其研究成果之評價及判斷,自與改制前國科會於102年8月8 日頒布之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2點規定有違,則上訴人 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會,認定上訴人陳震武102年研究計畫 申請案,因參與論文審查造假,且遭撤銷之論文有多篇列入
102年研究計畫申請案所附個人資料表之著作目錄,影響審 查判斷,違反學術倫理,自非無據。㈢上訴人陳震武雖在10 2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發布施行前,即申請102年研究計畫補 助,惟查,審查委員就該研究計畫出具「102年度工程處專 題研究計畫(個別型計畫及整合型子計畫)審查意見表㈡」 之日期為102年4月1日,暨該研究計畫經核定之全程執行期 限始日為102年8月1日,均在學術倫理審議要點於102年2月 25日修正之後,自應依上訴人科技部核准補助時有效之學術 倫理審議要點而定,並無上訴人陳震武所指違反法不溯及既 往原則之情事。㈣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通知 關係人陳述意見,並非必定應以書面為之,如其於事前已依 適當方式,使關係人得知接受詢問之時間、地點與待詢事項 ,即難謂與正當程序有違。上訴人科技部於召開專案會議前 ,業以簡訊事先通知,上訴人陳震武自足以得知詢問事項, 上訴人陳震武指稱未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伊 ,故屬違法云云,並無可採。次查,上訴人陳震武出席專案 會議時,與上訴人科技部次長林一平曾有對話,前後對照可 知上訴人陳震武自承於100年間委請陳震遠投稿時,即知其 論文實係由陳震遠審查之事;另撤銷通知編號A33之論文, 係由上訴人陳震武自己審查,則上訴人陳震武就該論文根本 未經同儕審查,更難諉為不知。上訴人科技部根據上訴人陳 震武於專案會議中陳述,認定上訴人陳震武明知論文未經適 當之同儕審查,仍列入102年研究計畫補助申請資料,誤導 上訴人科技部之審查委員判斷,並無不合。另依行政程序法 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所製作書面紀錄,無須經到場陳述之 人簽名,始有證據能力,則上訴人陳震武復指稱:專案會議 紀錄既未經伊簽名確認,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云云,亦難採憑 。再者,依SAGE出版社撤銷通知,可知於JVC期刊上發表之 文章,須先踐行同儕審查程序,則上訴人陳震武聲請通知證 人陳震遠到庭說明JVC期刊之投稿流程及同儕審查機制,核 無必要。㈤又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0點規 定及上訴人科技部之審查委員對於102年度研究計畫申請補 助案件,須填具「國科會工程處102年補助優秀年輕學者研 究計畫審查意見表㈠」、「102年度工程處專題研究計畫( 個別型計畫及整合型子計畫)審查意見表㈡」,由上可知, 研究計畫主持人近5年在期刊發表論文及被引用之表現,乃 審查委員判斷主持人是否勝任研究計畫之評分依據。又上訴 人科技部所聘任審查委員,確係根據上訴人陳震武於102年 研究計畫申請資料所列著作目錄,認其發表論文眾多,研究 成果優異,具備執行計畫之能力,故該著作目錄顯已直接影
響審查委員對上訴人陳震武擔任計畫主持人研究能力之評分 ,故上訴人陳震武主張其於102年研究計畫之著作目錄列入 遭JVC期刊撤銷之17篇文章,不足以影響審查委員判斷云云 ,仍非可採。㈥上訴人陳震武就100年研究計畫申請補助及 經上訴人科技部核准之時間,均在102學術倫理審議要點修 正前,上訴人科技部引用102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第3點第7 款及第12點第2款等規定,作為認定上訴人陳震武100年研究 計畫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及對其停權之法令依據,自與法令 不溯及既往適用之原則有違。另依國科會在其網站公布對學 術倫理的說明第4點可知,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乃以故意違 背學術社群共同接受之行為準則為必要。經查,上訴人陳震 武於100年研究計畫著作目錄中,所列4篇遭JVC期刊撤銷之 論文,發表或被接受之時間,均在99年(即西元2010年)間 ,且上訴人陳震武早在99年12月31日前,即將包括該著作目 錄之100年研究計畫申請書提送海洋科大。惟依上訴人科技 部查得事證,上訴人陳震武係於100年(即西元2011年)間 ,始知其兄陳震遠自行建立帳號作為推薦審查委員名單,由 作者群內相互審查彼此論文,上傳有利之審查意見,使論文 易為JVC期刊接受並刊載,其時點已在上訴人陳震武上述4篇 論文於99年間刊登於JVC期刊,並經上訴人陳震武列入100年 研究計畫著作目錄之後;至於該4篇論文遭SAGE出版社撤銷 ,係因其中有一位作者或審查人,包含陳震遠與其他人在內 之同儕審查圈及引用圈之故,業據SAGE出版社於撤銷通知載 明,故該論文是否係上訴人陳震武明知陳震遠有前述審查造 假情事,仍委請陳震遠投稿,而涉有不當審查之違反學術倫 理情事,並未經SAGE出版社實質審究。從而,本件並無證據 足認上述經上訴人陳震武列入100年研究計畫著作目錄之4篇 論文,係其故意利用不當同儕審查之方式,獲得在JVC期刊 發表之機會,再將之列入100年研究計畫之著作目錄,刻意 誤導上訴人科技部審查委員之判斷,上訴人科技部學術倫理 審議會僅因上訴人陳震武100年著作目錄中有該4篇遭撤銷之 文章,遽認其就100年研究計畫,涉有論文審查造假,影響 審查判斷情形,構成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所為判斷係基於 錯誤之事實認定,自有違誤,上訴人科技部對上訴人陳震武 停權5年,自非適法。㈦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 點未規定受補助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者,上訴人科技部得以 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人返還已領取之補助款,且於受補助人不 履行時,得移送強制執行;至上訴人科技部另訂學術倫理審 議要點,乃本於職權而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僅得解為受領 補助者如經學術倫理審議會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成立者,原核
定補助處分之解除條件因而成就,受補助者應將所受領之補 助款予以返還,並非上訴人科技部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金 錢給付之法令基礎。再者,上訴人科技部於104年12月3日作 成原處分時,行政程序法尚未增訂第127條第3項:「行政機 關依前2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 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該項規定係於同年月30日 始增訂)上訴人科技部亦不得據以行政處分命上訴人陳震武 返還所受領之補助款。是上訴人科技部既無單方以行政處分 裁量命上訴人陳震武返還補助款之核定權,自無由依行政執 行法第11條第1項以處分文書或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作為執行 名義,而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則其於原 處分說明欄第三項第㈠點記載追回上訴人陳震武100年、102 年研究計畫主持費計43萬元等語,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核屬觀念通知,故非上訴人陳震武得提起撤銷訴訟之對 象,且因上訴人陳震武具狀表明其訴請撤銷之原處分,不包 括追回研究主持費43萬元部分,是此部分不在本件訴訟審理 範圍。㈧上訴人陳震武將證人陳柏成、蔣偉寧列為論文B之 共同作者,將該論文投稿JVC期刊前,並未告知其二人或徵 求其等同意,且論文B之研究方法與數值模擬案例,與論文A 內容,幾無差異,二者整體相似度超過90%,顯係上訴人陳 震武擅將論文A稍加刪改後,以自己為第一作者發表。是上 訴人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會認定上訴人陳震武就論文B有102 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第3點第1、3款之造假、抄襲情事,決 議對其停權3年,並無恣意判斷之違法,上訴人科技部依該 決議,以原處分說明欄第三項第㈡點,對上訴人陳震武停權 3年,自無不合。上訴人陳震武雖主張:證人陳柏成早在97 年即將論文B之原始檔案以電子郵件寄給伊,經陳柏成修改 確認,完成論文B後,於JVC期刊投稿及刊登,伊並無擅自擷 取陳柏成之博士論文及論文A,自行刪除編排而成論文B之造 假、抄襲情形云云。惟查,將原證18與論文B相互比對結果 ,相似度極高,惟證人陳柏成早於97年(即西元2008年)5 月6日即寄送原證18之論文予上訴人陳震武,上訴人陳震武 則在100年(即西元2011年)10月,始將論文B投稿JVC期刊 等情,果上訴人陳震武所稱論文B係證人陳柏成將原證18之 論文修改後,委由其投稿JVC期刊,上訴人陳震武卻在收受 原證18超過3年之後,始將論文B投稿,較諸其於97年8月經 該證人寄交論文A後,旋於隔月投稿,論文B之投稿、發表時 程顯然延宕過久,不合情理;退步言之,即便論文B確係上 訴人陳震武將原證18予以修改後投稿,原證18既由證人陳柏 成所撰寫,上訴人陳震武未徵得其同意即將自己列為第一作
者,仍屬將他人之研究成果據為己有之抄襲行為。又參諸原 證18之References僅列28件論著,論文B之References所列 學術著作卻超過200篇,絕大多數為98年(即西元2009年) 以後發表,其中高達50餘篇為上訴人陳震武本人或其為共同 作者之論文,顯係上訴人陳震武事後自行添加,是上訴人陳 震武所稱論文B係證人陳柏成將原證18之論文寄給伊,委請 伊修改後投稿JVC期刊,並無造假、抄襲情事云云,洵難採 取。上訴人陳震武另提出原證22「陳柏成就讀博士班期間所 投稿之論文清單」,所列7篇論文中之前5篇,係證人陳柏成 修改後,委請上訴人陳震武代為投稿一節,固經證人陳柏成 證述明確,惟此至多僅能證明上訴人陳震武曾受證人陳柏成 委託,代其將論文B以外之文章投稿之事實,仍無從推翻上 訴人陳震武就論文B之抄襲、造假行為,是該原證22並無法 據為對上訴人陳震武有利之證明。㈨上訴人陳震武所涉,為 102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第3點所列不同款之違反學術倫理行 為類型,且時間上亦有先後之別,則上訴人科技部對單獨發 生於論文B之造假、抄襲情形,與論文B及其他列於上訴人陳 震武102年研究計畫之著作目錄,且遭JVC期刊撤銷之論文, 所涉另一型態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分別處理,與102年學 術倫理審議要點第12點第2款係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情節 輕重,予以不同期間之停權處分者,難認有何相違,故上訴 人陳震武指有違反重複評價禁止之原則云云,尚非可採。㈩ 綜上所述,上訴人科技部認上訴人陳震武就100年及102年研 究計畫,均有違反102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第3點第7款規定 情事,以原處分說明欄第三項第㈠點,對上訴人陳震武停權 5年部分,於法有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同有違法,上訴 人陳震武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上訴人科技部 另認上訴人陳震武列於102年研究計畫著作目錄中之論文B, 有102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第3點第1、3款所定造假、抄襲情 形,以原處分說明欄第三項第㈡點,對上訴人陳震武停權3 年,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上訴人陳震 武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訴人陳震武上訴意旨以:㈠論文B依時序係最先完成,其 次是論文A,末為陳柏成博士論文,何有最先完成之文章抄 襲後完成之文章之理?原處分所稱論文B抄襲、造假論文A及 陳柏成博士論文,並無理由。又比對論文B及陳柏成於97年 (即西元2008年)寄給上訴人陳震武之論文B原始檔案,足 見兩者幾乎相同,故論文B確實由陳柏成寄給上訴人陳震武 投稿,過程中再經陳柏成修改確認而完成,上訴人陳震武並 無抄襲陳柏成博士論文及論文A。㈡上訴人科技部於原審106
年3月2日答辯狀所提蔣偉寧之聲明書,應係蔣偉寧在JVC期 刊撤文之新聞風波越來越大之際,與陳柏成為求自保而將論 文B顛倒為上訴人陳震武擅自擷取而發表,有陳柏成於103年 7月18日傳給上訴人陳震武Line訊息可參。且依陳柏成及蔣 偉寧於原審之證詞,可知三方均有共同掛名並由上訴人陳震 武投稿多篇文章,何以上訴人陳震武要針對論文B抄襲?若 上訴人陳震武擅自擷取發表文章,又何須將陳柏成及蔣偉寧 列為共同作者?上揭情事皆與一般經驗法則有違,原判決採 用具利害關係之蔣偉寧、陳柏成之證述,率爾認定上訴人陳 震武就論文B有造假抄襲,顯有不當。至論文B遲至100年才 投稿至JVC期刊,係因上訴人陳震武先行投稿至其他期刊, 經審查後遭拒,始在100年投稿至JVC期刊,經JVC回覆需修 改事項,而於102年刊登,此無不合情理之處。又關於論文B 參考文獻部分,上訴人陳震武為實際指導陳柏成之人,而論 文B之參考文獻有上訴人陳震武發表過之文章,並無不合理 。㈢上訴人科技部以chenwu@mail.nkmu.edu.tw為上訴人陳 震武所使用之電子信箱帳號,遽認上訴人陳震武知悉陳震遠 審查造假一事,然該電子信箱帳號非上訴人陳震武所使用, 且為無效之電子信箱帳號,顯見上訴人科技部稱上訴人陳震 武自行審查自己所投之文章,及提出該電子信箱帳號足以代 表上訴人陳震武,皆與事實不符。㈣依被證12錄音譯文可知 ,於專案會議中林一平一味恫嚇上訴人陳震武,彰顯該會議 紀錄曲解上訴人陳震武當時之意,並為錯誤解讀。又上訴人 科技部於103年8月7日來函詢問,經上訴人陳震武回覆之問 題單內容,可見上訴人陳震武應係在103年6月收到撤銷通知 之來信始知陳震遠投稿JVC有問題。是原判決認上訴人陳震 武102年研究計畫申請時知悉陳震遠論文審查造假情事,實 有違誤。㈤上訴人陳震武陪同陳震遠至科技部附帶說明之時 ,上訴人科技部無書面通知,亦未告知詢問目的,違反行政 程序法第39條規定,更以脅迫、疲勞訊問等違反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規定,取得上訴人陳震武之自白,故原判決認上訴 人科技部以簡訊通知上訴人陳震武到場詢問無違行政程序法 第39條,實有違誤。㈥依JVC期刊103年7月9日發布之撤文聲 明,可知該期刊並未提及上訴人陳震武涉及不當之同儕審查 瑕疵。且SAGE出版社對撤文一事,根本未有實質審查,且坦 承有無辜當事人無端被撤文章,故上訴人科技部以JVC期刊 查證無誤及針對陳震遠所作之屏東大學調查報告,作為認定 上訴人陳震武參與論文審查造假之依據,顯屬無理等語。六、上訴人科技部上訴意旨以:㈠上訴人科技部於107年1月5日 提出行政訴訟陳述意見已清楚敘明,上訴人陳震武確實有利
用審查漏洞不當擴張研究成果,並將之作為計畫申請之內容 。然原判決竟漏未摘錄上開答辯理由,且未審酌,在判決理 由欄亦未說明,逕認上訴人科技部未提出任何證據,顯有未 依證卷資料為裁判之違誤。又上訴人科技部於原審提出被證 8中所列編號A53、A55、A57、A58等文章,審稿及接受日期 均為99年間,顯見上訴人陳震武早於99年間即有共同參與不 當操作論文審查之情事。又依本院106年度判字第262號判決 ,可知JVC期刊之投稿人可推薦審查人予以審查論文,則上 訴人陳震武於99年投稿時,必然知悉陳震遠不當操作行為, 上訴人陳震武顯有利用JVC期刊之推薦審查人制度的漏洞, 由陳震遠及虛擬審查人員審查論文編號A53、A55、A57、A58 之情形,在在證明上訴人陳震武在99年間即涉入不當審查。 惟原判決漏未斟酌此部分事證,遽認上訴人科技部未提出上 訴人陳震武於99年間涉有不當審查之事證,顯有判決違背法 令之情事。㈡依89年學術倫審議要點第2點規定及103年10月 20日修正之第3點規定,可知從89年至103年,該審議要點固 因組織變革而為形式上修正,但實質上審議要點之規範內涵 並未有任何改變,89年學術倫理審議要點第2點第2項已載有 「其他於研究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 為」,而後修正為「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學術倫 理審議會議決議通過」之文字,顯見該款事由並非以列舉方 式為之,則上訴人陳震武所涉違反學術倫理等行為,既經學 術倫理委員會審議確定違反學術倫理,仍可適用之。原判決 竟認審議要點之修正涉及法令變更,顯有不適用法令之違誤 。退步言,如原判決認上訴人科技部就法令適用部分有未臻 明確之處,審判長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33條規定 為適當之闡明,然原審未依法行使闡明權,顯有適用法令違 誤之處。㈢上訴人陳震武之100年研究計畫,其計畫執行日 期均為100年8月至102年7月,亦即在102年2月25日修正學術 倫理審議要點之後,100年研究計畫申請資料之違法狀態在 研究計畫執行完畢前持續存在,參諸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85 號判決意旨,縱認有新舊法令存在之情形,亦無違反法律不 溯及既往原則,原判決漏未斟酌計畫執行時間至102年7月31 日,有錯誤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等語。七、本院按:
㈠按行為時國科會組織條例(已於104年6月10日廢止)第1條 規定:「行政院為加強發展科學及技術研究,設國家科學委 員會。」第2條第1至5款規定:「本會設左列各處、室:一 、自然科學發展處。二、工程技術發展處。三、生物科學發 展處。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五、科學教育發展處。
……。」第3條第2款、第4條第2款、第5條第4款、第6條第3 款及第7條第2款則明定上開處、室分別掌理關於自然科學與 數學、工程與應用科學、生物、醫學、藥學、農學、人文科 學及科學教育等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國科 會為執行前揭法律授與其對科技研究發展案件補助及審核之 權限,訂有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嗣於103年4 月9日修正名稱為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99 年11月11日修正之該要點第1點規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為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特訂定本要點。」第6點規定 :「研究經費補助項目: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申 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㈠業務費……㈡研究設備費……㈢國 外差旅費……。」第10點規定:「申請方式及文件:計畫主 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 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申請人資格切 結書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 予受理:㈠計畫申請書。㈡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 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計畫、子計畫)之個人資 料表。㈢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 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第21點規定:「研 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 ,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 議要點規定處理。」(前揭第10點、第21點規定於100年11 月1日修正時分別移列第11點、第22點,內容不變)。該會 另為確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正之處理程序,訂有學術 倫理審議要點,89年4月20日修正之該要點第2點(適用範圍 )規定:「(第1項)申請或取得本會學術獎勵、專題研究 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疑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者,適用本原 則處理。(第2項)前項所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指研究造 假、學術論著抄襲,或其他於研究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 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第9點(處分方式)第1、2項規 定:「審議委員會就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結果,進行審 議,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 對被檢舉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建議:㈠停權終身或停權若 干年。㈡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補助費用。㈢追回研究獎勵費 。」「前項調查或處分之結果得為日後審議被處分人案件之 參考。」102年2月25日修正之該要點第2點(適用對象)規 定:「本要點適用於申請或取得本部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 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第3點(研究人員違反學 術倫理之行為類型)規定:「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
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有嚴重影響本部評審判斷或資 源分配公正之虞者:㈠造假: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 究資料或研究成果。㈡變造:指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 料或研究成果。㈢抄襲:指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 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 論。㈣申請研究計畫或發表論文時隱匿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 之成果或著作。㈤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 算,影響審查之評斷。㈥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 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嚴重誤導審查之評斷。㈦其他違反 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學術倫理審議會議決通過。」(此點 規定又於103年10月20日修正為:「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 理,指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有嚴重影響本部審查判 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者:㈠造假:……㈡變造:……㈢抄 襲:……㈦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㈧其他違反學 術倫理行為,經本部學術倫理審議會議決通過。」)第9點 (審查方式)規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採初審及複審二 階段審查:㈠初審:由相關領域之學術司審查,初審認為有 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虞時,並應通知當事人於一定期限提出 書面答辯。㈡複審:初審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者,送學術倫理 審議會審議。」第12點(處分方式)規定:「學術倫理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