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3045號
TPSM,108,台上,3045,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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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045號
上 訴 人 陳長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1785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 12146
、2133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 人陳長榮有原判決所記載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因而撤銷第 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運輸 第二級毒品2 次之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相關之沒 收、銷燬。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 事實之心證理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係於澳洲長大後因父逝而隨母返 臺,其中文程度不佳,僅能從娛樂場所夜店認識通外語能力 之朋友,在朋友半哄半騙下代購國外毒品,然該毒品一經到 臺即遭查扣並未流入市面,運輸之數量非鉅,未對任何人身 心健康造成實害,此犯行亦讓母親失望,上訴人自覺對不起 雙親養育之恩,已向母親表達懺悔之意,由母親嚴加看管繼 續學習中文,並無再上網訂購毒品,經此教訓已痛改前非, 若入監服刑可能遭受其他受刑人影響,使上訴人接觸更多獲 取毒品管道,誤入更深歧途無法回頭。請審視上訴人年紀尚 輕,痛改前非之決心,且原判決未考量上情亦未就此為量刑 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等語。三、惟查:刑之量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 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 摘其為違法,且個案之裁量判斷,除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 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自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 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本件原判決關於 量刑部分已認上訴人運輸第二級毒品2 罪之犯罪情狀,有可 憫恕之處,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審酌上訴人幫 友人自國外購入毒品供他人施用,有害國人身心健康,兼衡 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及運輸毒 品之數量,與犯罪後自白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 期徒刑2 年,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係在罪責 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尚無 量刑過重或明顯失衡,又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亦與罪刑相 當原則無悖,難認有不符合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情形。上 訴意旨猶執此指摘,洵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四、綜上,上訴人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仍執陳詞 ,就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漫事指摘,自非適法之第 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莊 松 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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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