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2869號
TPSM,108,台上,2869,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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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869號
上 訴 人 林汶良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108 年7 月2 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395 、396 號
,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488號,追加
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8820、90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汶良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蔡 新 毅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莊 松 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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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