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上字,107年度,16號
IPCV,107,民著上,16,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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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盛治仁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朱仁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 律師 兼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三榮 律師
      陳巧宜 律師
      李佳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兩造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各
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
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
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
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
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產
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
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主張其
著作權遭被上訴人朱仁宗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桂田公司,而與朱仁宗合稱被上訴人)侵害,並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情事,可知本件為著作權法與公平交易法所生之第
二審民事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部分: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與主張:
上訴人起訴聲明:1.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上訴人桂田公司應將座落於臺東市
○○路000號建物內住房房型,即原審起訴時住房房型名稱
為爵士雙人房、尊爵雙人房及伯爵雙人房,現更名為豪華客
房、尊尚豪華客房、高級家庭客房、尊貴豪華客房、豪華家
庭客房等住房設計,依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
下稱臺經院)民國106年11月24日(105)著侵法第11002號之
著作權鑑定研究報告書(下稱原審鑑定書)所列構成近似之
物品(見原審鑑定書第63至92、94頁),予以拆除及移除,
被上訴人桂田公司於拆除及移除前不得提供消費者居住使用
。3.被上訴人桂田公司不得使用侵害上訴人之住房設計照片
,被上訴人桂田公司以臺東桂田喜來登酒店名義於被上訴人
網頁及訂房網站易飛網、易遊網、雄獅旅遊網、Agoda .com
、B ooking .com 網站登載侵害上訴人住房設計照片應予刪
除。4.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當事人、
案由及主文之內容,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 合報全國版第一版下半頁以電腦標楷體10號字體刊載各1 日 。5.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如後: 1.上訴人為本件適格當事人:
 上訴人從事飯店經營多年,企業集團品牌有南投日月潭之雲 品酒店、臺北京站之君品酒店、新莊之翰品酒店及嘉義之兆 品酒店,除提供顧客住宿優良服務品質外,本件「君品酒店 」住房設計及家具飾品等擺設(下稱系爭著作),委請知名 室內設計師○○○主持之十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 ○○)為住房室內設計,而○○○之建築獲獎記錄及室內設 計作品甚多。按建築著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建築著作包 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建築著作,室內設 計之整體,包括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及規劃、 各家具選取及擺設規劃、各設備及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採 光規劃等,應屬於建築著作之其他建築著作。參諸○○○○ 已就系爭住房室內設計所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上訴人。 職是,上訴人就本件侵害著作權部分為適格當事人。 2.被上訴人抄襲系爭著作:
⑴原審鑑定書認定被上訴人抄襲系爭著作:




  被上訴人朱仁宗為被上訴人桂田公司負責人,經營住房酒店  逾10年,除於臺南經營臺南桂田酒店外,亦於103年間經營 臺東桂田酒店,該酒店於105年2月間與喜達屋集團旗下最具 規模酒店品牌之喜來登(Sheraton),進行品牌合作,並更名 為臺東桂田喜來登酒店(下稱臺東桂田酒店)。被上訴人朱 仁宗所經營臺東桂田酒店,不思自己創作,竟抄襲上訴人之 住房設計,前於103年5月2日先行入住上訴人君品酒店之豪 華客房,另於103年5月5日下午1點25分再次辦理住房入住, 並假意向上訴人接待經理○○○要求參訪雅緻客房,實則預 謀抄襲,期間逾6、7位以上人員臨時出現,並對住房內部設 計、家具、家飾擺設佈局,以拍照及實地量測手段,進行不 法抄襲。上訴人嗣追蹤調查發現,臺東桂田酒店住房設計抄 襲上訴人住房設計,包含牆面材質選用、配置設計、家具佈 置擺設,均與君品酒店之雅緻客房及豪華客房相同,並經原 審囑託臺經院鑑定,完成原審鑑定書,認定被上訴人抄襲系 爭著作。
⑵本件之請求權基礎:
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上訴人依下列請求權基礎,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排除侵害及將判 決書刊登報紙,請求法院擇一判決如訴之聲明所載:①依著 作權法請求權基礎為第84條之排除與防止侵害、第88條不法 侵害負損害賠償責任、第88條之1之侵害物處分及銷毀、第 89條之判決書登載新聞紙。②依公平交易法請求權基礎為第 25條即修正前24條之禁止不公平競爭、第29條之除去與防止 侵害、第30條之損害賠償責任、第31條之故意侵權行為可酌 定3倍損害賠償額與依侵害行為受有利益得依利益請求賠償 、第33條之判決書登載新聞紙。③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基 礎為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185條第1項之共同侵權行 為人連帶賠償責任、第28條之法人連帶賠償責任。④依公司 法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為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業務上侵 權行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3.本件損害賠償計算:
依104年至106年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下稱觀光局)公告「 觀光旅館營運月報單彙整表」,暨行政院財政部公告102至 105年度觀光旅館「同業利潤標準表」可知,被上訴人104年 至106年度之住房收入達3億6,453萬元,計算其淨利19%,則 營運收益最少為6,926萬元。上訴人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2項第2款及第3項,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 益,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 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



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 賠償額。倘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 0萬元。再者,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事業有故意行 為時,得依侵害情節酌定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賠償;第2項規 定,侵害人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該項利益 計算損害額。
(二)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上訴與聲明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 原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聲明: 1.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 ,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 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全國版第一版下半頁,以電 腦標楷體10號字體刊載各1日。上訴人並就被上訴人之上訴  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1.被上訴人桂田公司抄襲上訴人住房設計: ⑴住房設計為飯店業者重要收入來源:
  系爭著作之住房設計,係指進入客房內全部設計,除包括整 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及規劃、各家具選取及擺設 、各設備及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採光規劃等項目外,亦包 含壁紙、壁櫃、辦公桌椅、檯燈、鏡面等固定式及移動式傢 俱之整體設計與擺設佈局。依交通部觀光局公告104年至107 年「觀光旅館營運月報單彙整表」內容可知,被上訴人桂田 公司坐落觀光區域,每年房租收入均大於餐飲收入,且住房 收入自104年至107年,每年均向上成長,臺東桂田酒店之住 房收入於107年間高達149,903,854元。大型酒店客房內之住 房設計,不僅是開業前最主要之工程成本費用支出。且進行 設計及施工,需長期間設計討論及施工,故住房設計不僅牽 涉酒店業者何時能正式開業投入市場競爭,更因客房裝修完 畢後更改不易,倘開業後住房設計,未能於市場獲得相關消 費者喜愛,將直接影響日後營運收入。住房設計會影響住房 之收入,由觀光局公告彙整表說明,被上訴人之臺東桂田酒 店歷年住房收入遠高於餐飲收入,可說明客房之住房設計重 要性。
⑵被上訴人明知住房設計為上訴人重要營業收入: 由於現為網路世代,旅客均利用網路查詢及訂房,目前電視  常見Trivago、Agoda.com網路訂房廣告及各國酒店網路訂房 網頁,均將各房型之住房照片,置放於網頁之首頁,以吸引 相關消費者點選入住。被上訴人除於臺東桂田酒店之官方網 站外,亦於雄獅旅遊網、易遊網、易飛網等網站,刊載抄襲 君品酒店住房設計之房型照片,顯見酒店客房之住房設計, 為相關消費者選取酒店時極重要決定因素,並影響各酒店經



營業者間之競爭及營業收入。因系爭著作之住房設計,就營 運及日後市場競爭,具有重要性,對於現經營之臺南桂田酒 店,且具有經營大型酒店多年專業經驗之被上訴人朱仁宗, 自應知悉,可說明被上訴人朱仁宗何以選擇以市場營運4、5 年,且廣受相關消費者喜愛之君品酒店住房設計,作為抄襲 對象,並二次親自假藉入住及參訪名義,將門卡交付予在旁 之7、8位專業設計人員,對君品酒店客房進行實地拍攝、量 測等抄襲行為。
2.被上訴人朱仁宗故意實施不公平競爭手段:  依證人○○○於原審證述可知,倘被上訴人朱仁宗非故意及 預謀惡意,不可能於當初入住上訴人之君品酒店後,付房費 後即拿房卡,而將房卡交給身邊一位先生,完成入住手續就 離開,此舉顯欲製造不在場證明。再者,依○○○證述可知 ,其引領被上訴人朱仁宗參觀房間,嗣搭乘電梯時,亦出現 4到5位人士跟隨,此為預謀行為。況被上訴人朱仁宗所指派 人員帶有量尺,拍照及實地量測對象包括房內全部細項。職 是,被上訴人抗辯未抄襲,僅係參考,顯為卸責之詞。 3.被上訴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⑴被上訴人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
 被上訴人利用不法競爭之抄襲手段,已達到不公平競爭效應 及目的,包含節省成本、提前投入市場及有住房穩定收入。 被上訴人藉由住房設計抄襲行為,不僅節省營運支出成本, 更可提前投入營運與同區域觀光型飯店或旅館業從事市場競 爭。且被上訴人藉由抄襲上訴人於市場歷練累積數年商譽之 住房設計,可免除營運不確定風險,亦藉由抄襲行為獲取穩 定營運收入,並更投入或支持其他酒店營運策略執行及推廣 ,而增加與其他同業競爭力。由被上訴人與國際品牌「喜來 登」合作可知,被上訴人藉住房設計抄襲,獲「喜來登」國 際品牌青睞取得合作機會,使相關消費者透過網路點選,提 升被上訴人對於同業旅館之競爭性。因住房設計抄襲,使相 關消費者青睞喜愛住房,不僅破壞區域其他業者公平競爭, 且所獲取營運利益及商譽,可累積或強化於其他地區旅館營 運。因臺北地區有喜來登酒店,相關消費者基於住房喜好, 而強化品牌及商譽,其影響與君品酒店或其他酒店之競爭, 故公平競爭秩序並非僅限於臺東或臺北,以今日網路世代、 酒店同步佈局及商譽之累積,本件抄襲之不公平競爭手段, 足以構成對旅館業不公平競爭。
⑵被上訴人不法抄襲行為不合商業競爭倫理:
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未規定,所維持企業間公平競爭秩序,  限於被抄襲者與抄襲者同一地區營業而比對競爭關係外。亦



未規定判斷公平交易競爭秩序有無被破壞,僅能存在於抄襲 者與被抄襲者間。本件惡意抄襲行為,倘不構成侵權行為, 無益鼓勵酒店經營業者或國民,得利用本件相同假借住宿從 事不法抄襲手段,對各國際知名酒店住房設計,以相同手段 予以抄襲,此將抵觸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職是,被上訴人 未經自己努力,抄襲君品酒店客房室內設計,以取得競爭優 勢之行為,造成他人辛苦努力與承擔市場成敗風險所獲得之 成果,以毫無代價之不公平方式直接予以利用,且將減少競 爭相對人交易機會,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25條規定。
4.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500萬元:
 被上訴人桂田公司對外營運時,竟於網站上刊載侵害上訴人 4種房型,包括爵士雙人房、尊爵雙人房、伯爵雙人房、騎 士雙人房,該等住房設計不因日後掛牌喜來登酒店而有改變 。被上訴人桂田公司屬臺東渡假性質飯店,相關消費者住房 或至臺東地區觀光,勢必至被上訴人飯店內使用餐飲或消費 ,被上訴人桂田公司自104年至107年12月止,總營業收入高 達1,030,799,898元。而被上訴人於訴訟期間,臺東桂田喜 來登酒店目前室內設計裝潢仍未變更。被上訴人自104年5月 25日開幕時,已抄襲完成上訴人君品酒店室內住房設計,被 上訴人臺東桂田酒店自104年開幕至107年12月止,就抄襲住 房營運之房租收入為514,440,881元。該房租收入依財政部 公告觀光旅館之同業利潤標準表,計算上訴人可得利潤,被 上訴人就抄襲住房營運之房租收入部分,營運收益最少達94 ,899,025元。由年度住房營業收入可知,每年均穩定成長, 足證被上訴人明知抄襲,仍繼續訴訟營業,不變更住房設計 ,可繼續營運獲利。職是,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2項規定 ,上訴人僅起訴請求500萬元,應屬適當。反觀被上訴人節 省龐大設計費用與設計時間,即可立即完成裝修投入營業獲 利,益徵上訴人之請求金額適當。
5.系爭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上訴人受侵害之系爭著作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建築 著作,內政部前於81年6月10日發布之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 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下稱著作內容例示),建築著作包 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建築著作。內政部 未就其他建築著作有具體解釋,系爭著作之酒店客房室內設 計,屬著作權法之其他建築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上訴 人係從事五星級酒店經營,提供相關消費者出差、旅遊等居 住為目的,住房室內設計規劃,必須構思如何使相關消費者 於住房時,能享有獨特性感受,此獨特性感受源自於室內設



創作者,藉由包括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與規 劃、各家具選取與擺設規劃及各設備、家具尺寸、動線設計 、採光規劃等設計,均影響相關消費者住宿時之感受及氣氛 ,此室內設計之創作,牽動著作權人所欲表達與傳遞予相關 消費者,就住房之舒適感受、典雅氣息或形成一定舒適之住 宿氛圍,均為室內設計創作者於設計時,經過整體考量所展 現,如何使相關消費者有獨特感受,故君品酒店住房之室內 設計創作,已藉由一定表現形式,為人類感官所得知而具原 創性,應屬建築著作之其他建築著作。
6.抄襲系爭著作侵害其他建築著作:
 系爭著作之住房室內設計不僅為獨立建築著作,亦為酒店整 體建築之一部,而單獨住房設計屬建築著作之一部,故著作 權法保障著作人之權益,並不以著作物遭全部侵害,始構成 侵害,倘為一部侵害,亦構成著作權法之侵害。被上訴人就 上訴人酒店中最重要之住房室內設計抄襲行為,雖未抄襲上 訴人整體建築著作,然完整抄襲關鍵住房部分,應構成對該 其他建築著作權之侵害。被上訴人朱仁宗於103年5月間假藉 入住君品酒店,實際係派6、7位隨同人員,以拍照及實地量 測等方式,詳細記錄君品酒店之房型室內設計內容,以抄襲 君品酒店住房室內設計,除抄襲行為經證人○○○於原審證 述外,兩造於原審亦共同指定臺經院親自履勘君品酒店及臺 東桂田酒店客房室內設計後,就室內設計中包含床頭版、沙 發、旋鏡等重點傢俱及室內動線、採光、營造之氣氛,並連 壁紙均逐一比對,認定待鑑定標的桂田酒店之三個對應房型 室內設計,應係抄襲自君品酒店所提出房型之室內設計成果 ,基於其自有硬體之限制與設計進行些微調整,並經鑑定人 ○○○到庭證述被上訴人構成抄襲。
7.被上訴人應登報回復上訴人商譽:
被上訴人迄今不僅繼續於各國內外網站及網頁刊載系爭著作 之侵權住房照片外,亦自承深獲國際品牌「喜來登」青睞, 並合作掛名「喜來登」品牌對外營業。依觀光局公告收入彙 整表,被上訴人桂田公司倘繼續採訴訟手段抗辯,每年可自 抄襲住房收入取得逾1億元營業額利益。被上訴人不僅以網 頁宣傳侵害上訴人權益,訴訟中更與喜來登品牌合作,變相 強化喜來登於臺北及全國競爭力,增強相關消費者對有關優 良住房之形象設立。是原審僅准刊登蘋果日報,不足向相關 消費族群充分揭示被上訴人侵權行為,回復上訴人商譽。況 現今平面媒體各有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喜好消費族群, 非於四大報刊載,無從對於被上訴人造成上訴人權益損害獲 得充分彌補,亦無從完整向全國消費族群宣示本件判決,為



維護智慧財產權益之最具有指標性判決。
二、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上訴與聲明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被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判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被上訴人並就上訴人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
(一)臺東桂田酒店係被上訴人聘任設計師設計: 1.臺東桂田酒店客房係○○○與其公司團隊設計:  被上訴人桂田公司於102年間購入臺東一廢置酒店,嗣於10  2年8月28日正式聘任長期合作之天工室內計劃有限公司(下 稱天工公司)、○○○設計師及其呈境/群象室內裝修設計 有限公司團隊(下稱呈境群象公司)一同進行設計,裝修工 程總價為1,025萬元,設計合約於102年8月28日簽訂,被上 訴人桂田公司業於103年12月繳納印花稅。呈境群象公司設 計合約付款方式為分7期付款,並有總設計費支付配額之約 定。桂田公司已提出各期所有付款證據,其中第五期之正式 施工圖說完成,係於103年02月10日支付。被上訴人朱仁宗 於103年5月進入君品酒店參觀前,桂田公司已完成設計與所 有動線配置。臺東桂田酒店共有13種房型,關於桂田公司被 控抄襲之豪華客房、尊尚豪華客房、高級家庭客房、尊貴豪 華客房、豪華家庭客房,房型本身源自○○○所設計之A1、 A2房型。臺東桂田酒店之設計案,係將原本已存在之舊飯店 進行翻修,諸多主要管線均無法更動,故空間分布、面積格 局大致被定型,設計師在管線、隔間、房間格局均被固定之 狀態而進行設計,自與進入參考君品酒店無關,此相對位置  竟成為原審鑑定書之鑑定客體。
 2.臺東桂田酒店設計於上訴人主張侵權事實前已定稿:  原審鑑定書中所謂之L型承載平台,是小房型概念中流行與 常見「中島式檯面」設計,具有複合性機能,除可作為桌子 與隔間使用外,亦能保持空間穿透感,在現今小坪數建築, 為常見之設計。被上訴人桂田公司於102年7月10日之房型初 步規畫定案時,○○○決定將書桌洗手台連成一起,採用 L型中島檯面。原審鑑定書中所謂之長形鏡面,為金屬懸臂 旋轉鏡,具複合機能,可作為洗面鏡、梳妝鏡、穿衣鏡使用 ,為小坪數建築中常見之設計,○○○於102年1月22日簡報 本件設計案時,已有設置鏡面之示意圖。平面格局、動線配 置於102年8月27日已幾乎定案。103年1月27日之正式施工圖 說完成,該筆工程款嗣於103年2月10日支付,前開分期付款 契約書約定第五期之正式施工圖說金額。況○○○設計師就



臺東桂田酒店之設計有其創意,日後並獲得2017年度IDA國 際設計大獎、2017年度新加坡SIDA兩大設計獎「佳作」獎肯 定。準此,平面格局、動線配置於102年8月26日已幾乎定案 ,嗣於103年1月27日定稿,而桂田公司所有物件之相對位置 和平面配置,均遵循此配置。
(二)房型設計非著作權保護客體:
 1.房型設計具可調動性與經濟性:
  著作權之保護客體須具備一定之表達形式,表達形式及原創 性必須是可特定之樣態,始可重製或改作。故其他建築著作 不能僅單純是建築之一部,在解釋上需有建築著作之特徵, 特別是其表達形式與不動產定著、固定之特徵,始得構成其 他建築著作。簡言之,其與不動產本身無定著、固定關聯之 個別形式表達,非屬其他建築著作之範疇。上訴人就特定房 型室內設計之具體表達形式,未有特定之說明。飯店房型設 計重點,在於可根據客戶或住房旅客喜好進行調整,故須具 可調動性與經濟性,且因應時代潮流、汰舊換新或修繕等需 求,其表達形式處於隨時應可更動狀態。準此,飯店住房設 計不會有固定形式,使用上亦不會停留在設計師所規劃圖面 時,縱設計師開始之設計規劃,係將椅子擺放於窗邊,然客 人於實際使用時,仍可能任意搬動,或者要求加椅子、加床 ,故可變性本身就是房型內部之必然,倘認定設計師設計規 劃之原始形式為著作權保護客體,則可能連加床、搬動椅子 、更換別種家具、放置衣架等,即可能產生涉及改作之結果 。
2.客房設計為旅館最無原創性部分:
 房型設計難有固定表達形式,而客房僅為大量成品採購之堆 疊。客房之設備是大量生產之成品,係旅館中最無原創性之 部分,多為大量複製、各種現品家具及實用物品之組合,加 上業界慣用配置與動線,具有高度實用、可變性及汰換性, 並無原創性,為不具固定性與最接近工業性之大量生產成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認為建築著作保護及於 外觀與結構,並未包含室內設計裝修及家具,亦不包含平面 轉立體之實施行為,本件無平面轉立體涉及重製改作之問題 。準此,實施行為之保護,係專利法之範疇,以按圖施工之 方法,完成實體之室內裝潢,屬實施行為,不涉及著作利用 行為,依照圖面所為之動線、物品,僅是按圖施工,單純按 圖示尺寸與材質施作,過程並不會投入思想、感情,亦無精 神性與藝術性之原創投入,不具有原創性。
(三)君品酒店之房型設計不具藝術性與原創性: 1.飯店家具設置非上訴人獨創:




  構成其他建築著作,必須要符合具有高度藝術性、具有原創 性、具備固定之表達形式,而非僅以實用為目的之建築物, 始可能成為著作權之保護客體。然上訴人所提出之證物,均 不足證其房型設計具原創性,多為模仿國外或是業界之先前 設計。因大量製造之工業產品非著作權保護標的,而飯店家 具設置多係經濟性考量,且有5年折舊年限,多半要求統一 化與規格化,並考量人體機能尺寸而設計,故飯店家具本身 多係大量採購現品,不具原創性。而應擺放何種家具、如何 擺放,業者多依據觀光局「星級旅館建築設備評鑑基準表」 及業界慣例進行配置,並非上訴人原創。
2.君品酒店之房型設計不具原創性:
君品酒店家具之選擇、設置不具原創性,包含上訴人訴之聲 明排除侵害指定之特定10樣家具、家具現品採購、木製事務 櫃、椅子、方型罩燈、圓形燈罩燈具、床頭板、沙發,均係 ○○○○○之既製品。床頭板設計圖,係參考○○○○○產 品而繪製。中島式洗手檯加上金屬懸臂雙面旋轉鏡之設計, 參考94年香港文華東方酒店、97年北京王府希爾頓飯店。 迷你吧檯、懸臂式圓形化妝鏡及放置漱口杯平台,係業界常 用配置。君品酒店之家具位置、內部物品相對位置配置與動 線布局,亦不具原創性。動線配置、物件相對位置,係業界 慣用配置及前人智慧之結晶,原審鑑定書並未排除,顯有違 誤。動線配置及家具相互關係、尺寸、係依人體尺寸、人體 工學所設計,並非上訴人具有原創性之部分。君品酒店之採 光或照明不具原創性,無法成為一固定之表達形式。職是, 君品酒店特定房型之家具、採光、動線配置及布局,均非屬 著作權保護標的。
 3.上訴人未說明為何割裂單獨主張部分:
縱系爭著作構成其他建築著作,仍就飯店整體加以比較,而 非單獨僅針對特定房型或特定家具,主張為其他建築著作。 上訴人委託設計師設計為旅館整體,包括大廳、餐廳、宴會 廳、客房、公共空間布置。而上訴人單獨抽離房型設計,作 為其他建築著作,排除公共區域,並未有任何合理之說明。 且上訴人所主張之房型設計比對,僅為特定之房型設計,以 3/7君品酒店房型,比對2/13之臺東桂田酒店房型。況飯店 房型設計不受保護,係立法者有意之考量。
(四)參觀同業為業界常態:
  被上訴人桂田公司在規劃臺東桂田酒店之設計時,為追求精  益求精,並打造更貼近相關消費者需求之室內空間,曾投注 時間與金錢成本,前往參訪數家國內外知名酒店,以瞭解現 今旅館設計之流行趨勢。臺東桂田酒店整體空間設計細節,



係揉合世界各地知名旅館之設計意象,繼而透過設計師之專 業知識與技巧,以桂田公司之設計理念重新表達,始能獲得 業界評審ID A國際設計大獎、新加坡SIDA兩大設計獎之佳作 肯定。是參考本為業界常態,上訴人之○○○設計師本人於 設計時,經由大量之參訪獲得靈感。被上訴人於參訪君品酒 店前,由當時總經理○○○致電,事前通知參訪。證人○○ ○陳稱:還沒有見到被上訴人朱仁宗前,就已收到會來參訪 訊息等語。103年5月5日當天,雖為單純參觀,朱仁宗仍支 付行政豪華客房之費用,嗣後先行離開。○○○復稱:其收 到訊息說要帶朱仁宗旁邊之先生與其朋友去看房間,一行人 入房參觀,當時進房參觀總共有6個人,主要是參觀房內施 工之工法或家具,並僅於日後採買家具時,參考君品酒店部 分家具之外觀樣式。職是,桂田公司參觀君品酒店,係室內 設計業界之常態,並非惡意侵權,未因參訪他人飯店而節省 飯店設計費用成本,亦不可能參觀君品酒店某房間,僅憑此 即可抄襲包含各種複雜公共設施及各種不同房型、配合臺東 現址舊酒店管線、法規之五星級酒店。
(五)被上訴人桂田公司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須以各產業之產業特性及交易 習慣等要件,具體判斷之。被上訴人桂田公司於購買家具時 ,參考君品酒店之部分家具,此行為宜以上開要件,分別於 水平競爭市場與垂直競爭市場逐一檢視、判斷。兩造之旅館 並非處於同一競爭市場,桂田酒店多為前來臺東之國內觀光 客,君品酒店多為至臺北商務之外籍旅客,兩者間之相關消 費者,針對住宿地點、到訪目的、客源均有區隔,並無替代 或競爭關係。且觀光旅館業之產業特性,高度依賴地理位置 ,不論自水平或垂直競爭市場觀之,因其所在位置將呈現截 然不同之營運特徵,可知兩造旅館不具競爭關係。觀光旅館 業之交易習慣及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之因素,為旅館之 地理位置,故選擇君品酒店之相關消費者,係前往臺北,是 君品酒店構成競爭關係者係臺北市區,特別是車站周邊之飯 店,況訂房系統於網站上,兩造旅館不可能位於同一目錄中 。況相關消費者不曾因兩造房型設計近似而混淆產銷主體, 相關消費者通常不因客房裝潢設計,而影響其選擇飯店之因 素,相關消費者不會對內部裝潢混淆誤認而使上訴人產生損 害。且被上訴人並無欺罔、顯失公平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 情事。
(六)被上訴人桂田公司並無高度抄襲情事:
  君品酒店之房型設計不具獨特性,不足使相關消費者聯想君 品酒店,被上訴人無惡意抄襲之行為,且兩造各以自己名稱



及商標行銷,並無任何混淆情事。君品酒店之房型設計不具 獨特性。而被上訴人桂田公司獨立聘任設計師設計,事前通 知參觀,事後僅純係參考部分家具,並未有惡意抄襲之行為 ,亦未妨礙市場之效能競爭。因兩造旅館根本非屬同一地理 位置、同一競爭市場,且桂田公司未因參考家具而獲得水平 或垂直競爭優勢。而兩造各標示自己商標營業,從未聽聞有 相關消費者或上游廠商有無法區辨或混淆誤認臺東桂田酒店 為君品酒店,而增加桂田公司之競爭優勢者。再者,就通體 觀察原則而言,上訴人挑選、縮小比對範圍,並於原審請求 鑑定時刻意挑選、鎖定特定鑑定客體,誤導鑑定機關。實際 比較時,上訴人先將房型設計,割裂自其不斷強調宣傳之旅 館「公共區域」,復以其特定「3/7」君品房型,比對「2/1 3」桂田公司房型,刻意挑選房中「10/21」樣家具進行比對 ,是以其比對顯有疑問,不足為採。
(七)上訴人不得主張損害賠償:
 1.上訴人並無損害:
  上訴人未能就其房型設計,具原創性或屬公平交易法保護之 內容為何,提出具體的證明,其僅以空泛與權利範圍模糊之 主張,請求桂田公司損害賠償,顯非法所允。衡諸旅館產業 特性與交易習慣,上訴人並無產生損害之可能。在現代旅館 競爭市場,相較住宿收入,有諸多業者之餐飲收入凌駕住宿 收入。足見旅館營業額之成長與否,實際上已逐漸取決於其 多角化、複合式經營模式之成效,住房營運並非直接影響整 體飯店收入之因素。況選用何種家具或照明,屬枝微末節, 因擺放何家具,係按觀光局之星級旅館評鑑表配置,非飯店 營收之主要理由或重要因素。且相關消費者決定入住飯店而 提升飯店之住房收入時,實際上旅館客房設計之貢獻住房收 入比例甚微,顯與其個別房間內裝潢無關聯,被上訴人桂田 公司縱有參考君品酒店房型內幾樣家具,然不可能導致上訴 人遭受損害。
2.被上訴人之賠償額應部分比例扣除:
  縱認單純之客房設計有可能吸引相關消費者入住、而提升整 體住宿收入,而採上訴人所主張之桂田公司收入,計算損害 賠償時,仍應扣除遭上訴人排除之比例,包含旅館公共區域 完全被排除,本件比對「3/7」君品房型與「2/13」桂田公 司房型,上訴人先排除所有公共區域,僅割裂房型進行比較 。其復以其特定「3/7」君品房型比對「2/13」桂田公司房 型。房內家具21樣,上訴人僅指定特定「10樣」作為排除侵 害客體,並請求鑑定,其中向○○○○○現品採購,而於進 入參觀君品酒店前,早已存在於桂田公司設計圖者應予排除



,而上訴人係參考業界慣用配置者,亦應予排除。職是,上 訴人雖主張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惟其所主張排除侵害之範 圍過於浮濫,而應扣除現成品或上訴人公司獨創,或無識別 性之部分。況上訴人未曾就其所受損害具體舉證,且個別房 型設計或家具特定10樣之樣式,對於住房收入之貢獻極微, 所得利益應遠低於500萬元,上訴人之主張並不可採。(八)上訴人請求登報道歉為無理由:
  本件於原審起訴後不滿1個月內,上訴人已接受中天、中時  等媒體採訪,在原審判決出爐後,有我國知名媒體中視、民 視、東森、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電視或平面媒體 大量報導,其中有多則報導,係上訴人開發暨管理處長及行 銷公關自行接受媒體公開訪問,以上揭媒體在我國市場的高 市占率與傳播廣度與深度而言,社會大眾早已得知本件紛爭 所有細節,不論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其商譽具體受損情形,考 量比例原則、手段之必要性與有效性,本件顯無再命被上訴 人桂田公司自行負擔費用為登報道歉之必要。再者,上訴人 於原審繫屬審理期間,主動尋找媒體曝光,並單方面發表言 論,導致媒體報導「家具全部相似」、「95%相似」惡意抄 襲等資訊,其目的已非維護交易秩序回復名譽,是被上訴人 桂田公司不應受過當與不公平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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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工室內計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騰衛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