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6年度,34號
IPCV,106,民專訴,34,20190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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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虜
兼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被 上 訴 人 Daimler 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 定代理 人 Sven-Eric Widmayer、Christoph Vogt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判決主文 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判決 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65 萬元,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5, 780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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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