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392號
STEV,108,店補,392,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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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92號
原   告 王建南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揚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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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