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陳鵬利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陳依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慶華等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陳報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