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375號
STEV,108,店補,375,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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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陳鵬利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陳依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慶華等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陳報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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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