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336號
STEV,108,店簡,336,2019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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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楊水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瑞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8 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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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