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8年度,1197號
STEV,108,店小,1197,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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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潘敏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址非屬郵局投遞區,而於烏來郵局招領。 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收受中華郵政以「不按址投遞 區,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可佐,則原定108 年 9 月17日下午3 時14分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不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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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