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松鑫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聲
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
4,752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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