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商安克治有限公司(BLACK BUDDHA MEDIA GROUP,
INC.)
法定代理人 歐秋伶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張婷喻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于善穎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月
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8年8月2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 12日送達上訴人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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