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8年度,367號
TLEV,108,六小,367,201909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 年度六小字第367 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陳怡穎 

被   告 許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