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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8年度,326號
CHEV,108,彰簡調,326,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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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范三樑 
訴訟代理人 范昕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金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 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
㈠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12日提出書狀到院,為訴之變更。依該 書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下稱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原告於訴訟之初僅繳納1,660元,尚未繳足;又依該書狀 所載事實理由,係請求被告范金玉與其子王子方連帶給付, 惟當事人及訴之聲明欄位僅請求被告范金玉給付,未表明王 子方姓名,是原告起訴,為不合程式。
㈡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40元。
如請求被告范金玉與其子王子方連帶給付,應提出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規定之訴狀,並補正如下: ㈠於當事人欄位,表明被告為范金玉王子方。 ㈡於訴之聲明欄位,表明被告范金玉王子方應為如何之給付 。
㈢同時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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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