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8年度,528號
CHEV,108,彰簡,528,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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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528號
原   告 黃文潔 

被   告 林恩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然被告 之住所地在金門縣金寧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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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