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8年度,803號
CHEV,108,彰小,803,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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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803號
原   告 SANCHEZ MERAIDA MENDOZA

被   告 VALIENTE SHIELA LUZ ALEJ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 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 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為菲律賓籍人士,於民國107年間因工作入境來臺 ,工作及居留地址均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2樓,嗣 因連續三日曠職、行蹤不明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有內政部 移民署函文所附資料可參,又經本院查詢被告入出境資訊, 被告於107年入境後,迄無出境記錄,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以其國內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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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