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281號
GSEV,108,岡補,281,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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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81號
原   告 賴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冬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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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