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趙仁鳴
趙仁賓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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