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325號
PTEV,108,屏補,325,201909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趙仁鳴 
      趙仁賓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