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屏東簡易庭(刑事),屏秩字,108年度,24號
PTEM,108,屏秩,24,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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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屏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涂明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8 月7 日屏警分偵字第108328014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涂明宏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 仟元
二、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水果刀壹把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 年7 月28日22時43分。 ㈡地點: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 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水果刀1 把。二、經查:
㈠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無正當理由」,應指行為人若所 持有之目的,與該器械於通常所使用之目的不同,而依當時 客觀環境及一般社會通念觀之,該持有之行為已逾該器械通 常使用之目的,致使該器械在客觀上造成社會秩序之不安, 當不以行為人是否已持之要脅他人生命或身體而產生實質危 險為斷。
㈡查本件扣案之水果刀1 把,雖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刀械,然其刀刃部分質地堅硬且刀 鋒銳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及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證。如持之傷人,足以對人之生命 及身體之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具有殺傷力之器 械無訛。且衡以被移送人辯稱:因欠債與人結怨,所以是帶 來防身用等語,亦足徵其在公眾場合攜帶刀械之行為,已脫 逸正常社會生活維持所必需,自足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 全構成相當威脅,亦足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危險 。從而,被移送人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水果刀1 把之行為,顯 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之法律要件, 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已屬明確。是以,被移送人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行為,足資認 定,應依法論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至扣案之水果 刀1 把,屬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亦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承無訛,爰依同法第22條第3 項 規定,併予宣告沒入之,附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 22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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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