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新旅行社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9,9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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