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羅誠忠
訴訟代理人 蕭玲玲
被 告 何佳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9 元(計算式詳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2,272 元/ 平方公尺(宜蘭縣○○市○○路000 巷0 號3 樓之課
稅現值/ 平方公尺)×2.002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
積)=4,54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