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8年度,131號
ILEV,108,宜補,131,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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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羅誠忠 
訴訟代理人 蕭玲玲 
被   告 何佳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9 元(計算式詳附
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2,272 元/ 平方公尺(宜蘭縣○○市○○路000 巷0 號3 樓之課
稅現值/ 平方公尺)×2.002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
積)=4,54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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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