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陳碧雲即成豐建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8,059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不足1,49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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