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8年度,223號
ILEV,108,宜簡,223,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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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23號
原   告 金美黛 
被   告 陳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榮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
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8,00
0元,其中除匯款金額118,000元為原告因被告詐欺所生之損害而
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
其餘精神時間耗損賠償50,000元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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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