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成亮
代 理 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先位被告百齡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備位被告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全體
共有人間容任設置管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起訴時先位被告百齡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報備證
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會議紀錄,及百齡花園社區管
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及上開兩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即聲請人主張
之備位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提出記載有備位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備位被
告人數提書繕本(務必補正,否則無從寄送起訴狀予備位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