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陳筱涵律師
相 對 人 高文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 信託公司)前行清算程序,由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凱基銀行)擔任清算人,凱基銀行為處理清算相關事務 ,與聲請人簽訂信託契約書(下稱系爭信託契約書),亞洲 信託公司業於民國102 年12月20日清算完結,聲請人自應依 系爭信託契約書第八條之規定,扣除因處理信託事務支出之 上述費用後,將剩餘之信託財產依股份比例分派予各股東, 相對人係亞洲信託公司之股東,即系爭信託契約書之受益人 ,其應受領金額為新台幣261 元,經聲請人寄發信託財產返 還通知書至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 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108 年9 月4 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083025285號覆 函表示「案經派員查訪本市○○區○○路000 號無人回應, 詢問鄰居告知,高君長期定居美國,一年返回一次,惟其所 言是否屬實,尚未經確證,僅就訪查情形供參」,且依本院 調閱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所示,並無 相對人將住所遷出國外之記載,尚難認相對人已未居住該址 ,則其即無居所即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或無法通知之情形,因 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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