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煌財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