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351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