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780號
SLEV,108,士簡,780,2019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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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連文生
即 被 告    
      陳諺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孫榮宗孫盧秀美間履行和解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連文生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上訴人陳諺錡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均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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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