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646號
SLEV,108,士簡,646,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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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4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鄞山寺
法定代理人 練瑞銘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江欽思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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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