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7號
原 告 磊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復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之文件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原告 提出:⑴107年9月30日後擔任社區主委區權人會議決議;⑵ 提出更正後訴之聲明,如有包含107年4月後之追加擴張部分 ,亦請附上該段時間之附表計算式;⑶確認106年3月至10月 具體計算管理費的每坪費用究竟是多少等文件資料到院。惟 原告迄今未提出,是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上 開文件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又原告 應將上開文件資料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