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388號
SLEV,108,士簡,388,2019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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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建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義元陳信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89,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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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