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建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義元、陳信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89,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