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114號
SLEV,108,士簡,1114,2019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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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14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展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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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