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019號
SLEV,108,士簡,1019,201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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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傅國強 
      傅思特 


被   告 尹世瓖 
      鄭林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500元,未據原 告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生效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並表示 因需要時間籌款,無法於補繳期限內繳款,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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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