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08年度,31號
SLEV,108,士救,31,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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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上列聲請人與李南宏等四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8 年度
士簡字第98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 格證明淡水區文件列為低收入戶,另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查詢結果為無財產,又依其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當年度總收入僅有新台幣16,263元。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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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