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1937號
SLEV,108,士小,1937,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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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937號
原   告 黃偲綺
訴訟代理人 王道揚
被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後,於本院審理中表明 撤回對方耀慶之起訴(見本院卷第14頁背頁),則依前揭規 定,原告所為撤回,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向被告購買慶仔百萬 小學堂法拍課程,給付新臺幣(下同)5 萬6,640 元,原告 僅上兩堂課,於106 年7 月要求退費遭拒,因被告提供之課 程不明確,無法知道全部課程有多少,連上課時間也不確定 ,也沒有上課資料,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 新進申請註冊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 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之請求 ,即有解除契約之意,其請求被告退還5 萬6,640 元,尚屬 有據,惟逾此範圍之請求,原告則未提出何事證資料供參, 尚屬無憑。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5萬6,6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66 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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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